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证)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予以备案;

5、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照开业登记时场所使用证明准备材料);

6、委托代表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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