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者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定。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予以备案。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        委托代表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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