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以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摄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表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