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右上角粘贴法定代表人的一寸照片)

4.《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5.《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出资时间为章程上的余额缴付期限,如20201231之前,出资方式为货币)

6.《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7.《联络员信息表》

  8.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9.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2.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交社区证明)。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6.经营后置许可项目承诺书。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左下角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右下角盖总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左下角盖总公司公章)

3.《负责人信息表》(右上角粘贴负责人的一寸照片)

4.《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5.《联络员信息表》

 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8.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交社区证明)。

  9.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经营后置许可项目承诺书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表》(右上角粘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一寸照片)

3.《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4.《联络员信息表》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主要经营场所证明(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交社区证明)。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信息表》(右上角粘贴投资人的一寸照片)

3.《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4.《联络员信息表》

    5.投资人身份证明。

6.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设立申请书

    8.企业住所证明(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交社区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右上角粘贴法定代表人的一寸照片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交社区证明)

    9.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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