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二)分公司注销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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